基督教的罪与原罪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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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  题: 简化的基督教「罪」与「原罪」论 -- tjm 整理
发信站: 国际网路信件 (Sun Jun  4 22:01:56 1995)


发信人: tjm (Jer-Min Tsai), 信区: 'religion'
标  题: 简化的基督教「罪」与「原罪」论
发信站: 交大资科_BBS (Apr 11 15:06:28 1994)

====================== 圣经中罪的定义 =====================
摘要:
     字义:矢不中的,受造者没有达到造物者所定的规□。
     本质:一种现象,义的反动,不义之谓「罪」。
     前提:有一造物者,人是他的创造物,人要倚靠造物者而存活,
           而造物者给人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要不要按其规□而行。
     结局:人类无力自救,终究引致毁灭。
     解决:耶稣替死,付上罪的代价。圣灵内住,改变犯罪的生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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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想必大家都写过程式,即使是自己的失误,程式错了,我们仍是毫不犹豫的
终止程式,或修改或重写。更不用说是因电脑主机板错误引起的错误,当然更是
关机顺便骂他两句了。

    要了解基督教的「罪」,就要有创造者的观念。基督教中「罪」的观念就
与以上的状况差不多。罪的原文是「矢不中的」,就是被造物没有达到造物者
创造他的目标,这种状况被称为罪。

    要谈到罪就要提到创世纪中善恶树的记载,上帝并没有创造出一个机器人
,他乃是选择创造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。原因我们不能明白,但可能如我们喜
欢活生生的小孩选择爱我们,胜於百万台电脑机械的开口说爱我们。不管如何
他是给了我们自由选择的能力。

    给了自由意志若不让他有机会发挥就如同不给他一样,就如某人出门前将
小孩绑在椅子上,将冰箱锁起,回来後才称赞其小孩听话,因为他没有乱动冰
箱里的东西。这样的顺服是没有太大价值的!给人自由意志,就要给人善恶树
(一个没有锁上的冰箱),结果当然可能是人类犯罪(小孩犯错),不过上帝
选择如此,当各位要责怪上帝之前不要忘了他在选择给人自由意志的同时也选
择了十字架,故不要太早以为这是一肤浅轻忽的决定。不管如何,选择犯罪的
能力与可能犯罪的机会都存在了。

    在善恶树前,人类选择了「知道善恶」,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过,根据希
伯来原文的意思,这「知道善恶」的意思是「以自己为判断一切的准则」。就
是人打算以自己为上帝(真理),选择离开上帝,不以上帝为上帝。这是最原
始的罪。

    上帝既是真理、生命与一切美善的源头,「离开他」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惩
罚了,故您可以发现圣经中的上帝最常惩罚人的方法就是「任凭」。人因著犯
罪选择离开上帝之後,就离开了一切真理、生命与美善。人本是被造且要倚靠
上帝的存在体,而今他既离开了支持其生存的源头,就开始了「死亡」。不再
有能力选择犯罪与否,只有一路错谬下去。不再有机会,不再有盼望。

    比较大的问题是亚当犯罪与其後人何关?其实我们不知道遗传的能力到底
有多大,不过我们从亲身的体验中感受到了圣经对人类的宣判:人人都犯了罪,
并且人人都有犯罪的趋势。只能任错谬掳掠而无人能靠自己达到上帝的标准(
不然亚当也不必死了,反正他不须依靠上帝就能存在)。

    罗马书中即提到,人的罪是从宗教上的堕落开始,导致全面的败坏。人杀
人是罪(对大家来说),因为他得罪了大多数人。但他除了得罪人之外,也得
罪了造他的上帝(因为上帝造他不是要叫他杀人的)。而圣经中的「罪」即是
指後者这种得罪上帝的「罪」不管其行为是否被人称为「罪」。

    罪的结果乃是照人不以上帝为上帝的要求,上帝任凭人与他永远隔离。也就
是人将与上帝以及由他而出的一切真理、美善、生命与能力隔绝,这就是地狱。
人的存在再也没有参考点,更不用谈什麽意义与价值,一切都是虚空。

    人能自救吗?人若能自救上帝就不是人存在所必须的了。圣经中只说到上
帝将以人的良心(对不懂上帝律法的人)或他的律法(对懂得他律法的人)为审
判标准,但不管是谁,都无能靠自己满足上帝的要求(不然与真理隔离又算得
了什麽?)。行善事吗?那是应当的,不能用来贿赂上帝(做好事60分),做
了坏事吗?自己都要定自己的罪(不及格)。因此人永远无法自救(不要想平
均及格),除非有人救我们脱离这一恶性循环。

    奇怪吗?想想平日你如何对你的创作(程式),则上帝也有权如此对待我
们。当然人的命运并不是止於如此,其馀请参阅下文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  观点二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上帝是义的本体,或说上帝是义者,上帝创造了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,人选
择归向上帝,就是归向义的本体,就是义,人选择离弃上帝就“缺乏义”,也称
为罪,因此罪是义的缺乏或说是义的反动。

  义是永存的,罪不是永存的,罪有一天会被结束的;义是原本就存在的,因
为上帝是自有永有,罪不是原先就存在的,它是被造的人选择离开上帝後才产生
的;罪也不是被造的,上帝不创造罪,那罪是怎麽来的呢?罪是因为人的私欲牵
引而产生的。所以义和罪不能等量齐观,基督教并不支持原始的善恶二元论。

  义至少包括几个部分,正直、公平、圣洁、真理和对罪的威严,而罪可以说
是义的反动,罪可以从义的相反来想,正直 ==> 诡诈,公平 ==> 偏邪,
圣洁 ==> 污秽,真理 ==> 虚谎,威严 ==> 妥胁。 这些罪还没有讲到一般法律
上所规定的罪,因为法律能规定的是『行为』,宗教上的罪却不是这麽表面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  观点三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「因为世人皆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」-- 罗马书3:23
                ^^^^
「原罪」一词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,圣经中并不认为罪是原有的、先存
的,也不是  神所创造的,罪乃是被造者因错用自由意志而产生的。基督教
对罪的看法是从对义的反动来看,这与法律或其他宗教对於罪的
认知有非常大的差异:法津对罪的认定是局限於外在行为,杀人是罪、
强盗是罪,但忌妒、怀恨等在未构成行动以前是不算犯罪的。因此法律上对
罪的认定是非常肤浅的。而宗教对罪的看见则是高了一层次。但在所有宗教
中,则没有像基督教一般深入根源,乃是从义的本体来看罪的问题。

什麽是对义的反动呢?

上帝是生命的源头,是义的本体,他创造了人并付予自由意志,使人
与这义的本体有一高贵的对交位格,因此人可以知道义,有义完整的观念
(但堕落後生活上却行不出来)。但这自由意志必须受这义的约束才是真自由,否
则就不是自由而是自杀。但被造者误用  神所付予的自由,选择以自我为中心,欲以
自己为  神(--与  神同等),这就叫作自义(自以为义),脱离义的实质,乃在真的义上
有了亏欠,违背了上帝起初造人的目标。所以圣经中「罪」的希腊文原意有「不中靶的」
的意思。圣经中对於罪乃是以  神的位格来看,而非从永恒性来看,从未给宇宙二元论
(善恶互存直到永远)留下任何的地步。义与罪不能等量齐观:义是永存的、不变的,
义是  神;罪是产生的,是在被造界中、在历史中。也因此人才得以有永恒的盼望。
所以罪乃是一种亏缺,就好像一张完整的白纸有了一块缺损。是有,但有的是「没有」,
是一种不存在的存在。

以电脑程式为比喻毕竟只是比喻,既是比喻就非全真,只能取其相对的部份。其间
最大的差异在於前述的自由意志:电脑并无人所拥有的位格,当然电脑不会犯罪,
乃是人利用电脑来犯罪。但人不能以此自由意志作为推卸给  神必须间接负责的藉
口。桌子不会犯罪,石头也不会犯罪,难道人不比这些要高吗?自由意志乃是人所
拥有如此可贵位格的绝对必须(absolute necessity)。所以绝非  神造人有bug,
乃是  神永恒计划中的一部份。

因此,上帝无须为罪负责。且因著他的慈爱,赐下独生爱子耶稣基督,为人类承
担了罪,使人类在这亏损中得以弥补与上帝之间的洪沟,再次调合和了人与  上帝
的紧张关系。「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,且藉著  神儿子的死,得与  神和好,
既已和好,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。不但如此,我们既藉著我主耶稣基督、得与
神和好,也就藉著他以  神为乐。」(罗5:10-11)

当所有宗教以禁食(或禁欲)、祷告来建立自己的功劳的时候,基督教则是以禁食
、祷告来承认自己的不足;当所有宗教以朝圣、行善来达到自己的宗教目标的时候,
在  神眼中这根本微不足道。虽然如此,并不表示基督徒不必行善,「只是不能以此
来作为夸耀自己或求得报偿的方法。

======================     原罪论  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
摘要:
     意义: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趋势。
     本质:一种趋势或倾向,不是行为或审判的结果。
     解决:圣灵内住,改变犯罪的生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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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基本上「原罪」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有罪,而是说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
「趋势」。这是大家的共识,罗马书第七章更有详细的描述。

    圣经中没有详细讨论到为何会有原罪产生,只说「罪」由一人入了世界,
又说上帝按真理和行为来审判人(罗马书二章3,13),请注意,不是按照「原罪」
来审判人,甚至罗马书中说若有人能按本性行出上帝的要求,仍然可以得救,
当然依圣经的观点,这样的人不存在或不太可能存在。不管如何,依原罪审判
人的思想是圣经中没有的,因此上帝也不是不公平,甚至连不知道上帝标准的人
被审判时都有另一套标准来审判,说来是相当合理。

    而罗马书第七章中又提到保罗(作者)发现他心中有个律(rule),就是
行不出所愿行的善,也就是有犯罪的趋势。

    因此,根据以上的理由,和日常生活的体会,我们可以归纳出(仅仅是归纳出
,非有圣经的明文支持,不过暗示也够强烈了):亚当犯罪後,人类开始有了犯罪
的趋势(原因不详,可能与遗传有关,但我自己是把他当成一个无奈的事实),因
此人无法持续的选择行善,而自然会去犯罪(罪的定义请参考前面的参考文章)。
但上帝并不因此改变其审判的标准,仍是以行为和真理来审判(对不认识他的人则
以是非心为标准)。而人类社会的败坏更助长我们的犯罪趋势,以致人不能靠自己
得救。

    用更哲学而更与圣经无关的话来说:人选择离开真理的源头後,由於人不是一个
能独立存在的个体,因此更无能力去行出真理来,自然发现自己有趋向错谬的趋势。
离开生命的源头,自然发现自己有趋向死亡的趋势,离开美善的源头,自然发现自己
有趋向丑恶的趋势。因为人不是真理、美善、与生命的源头,因此无力去自动行出
真理、美善、和生命。而上帝既是公义,他也无须更改其审判标准。

    至於亚当夏娃一事,很明显的他们是明知故犯的选择以自己为上帝(虽然圣经用
词隐晦),可参考前面的讨论。

------------------  可能问题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★Q1:     两问题,罪是否在那股势力,而不在那人?(责任归属)

    请注意:罪与罪性是两回事,势力是所谓「犯罪的趋势」,是说明人类
无力选择所知道的好(不管是因为环境已被污染,还是内心已被污染),
但上帝定人为有罪不是因为他有罪性(原罪),而是因为他有「罪行」。
因此责任归属於那真正用行为去抗拒真理的人,而不是有罪性的人。

★Q2:     今日无罪,日後是否可能因不信主而有罪?(选择权)

    这问题可分两部份回答:

        1.就罗马书的观念来看,若人可以达到上帝的标准,信不信耶稣就无所谓。
          因为不需要耶稣的救赎。
        2.但再看罗马书第一章的观念,人的罪的起源是因为故意不认识上帝,
          亦即不以上帝为上帝是罪的起源,将导致其他的败坏。若耶稣是上帝
          ,而你我又深深知道他是上帝,但我们不承认他,这当然是罪。
          正如我们都认为不孝是罪一样。

        因此我们可以把1.修正为:若有人可以达到上帝的标准,又不认识耶稣,
     则他不信耶稣不算犯罪。

     不知有无回答您的问题?可否请您先看看我以前post的一些无聊的罗
马书查经资料?可能会有所帮助。日後我还会继续post罗马书的资料。
=================重要圣经根据=================
★请参考圣经,对照以下大纲和解释来了解。
★以下是新约罗马书一章16节到三章31节的查经资料

  三、主题宣告(v16-17)
      (一)保罗不以福音为耻的原因:
            1.这福音是上帝的能力,要救一切相信的—先是犹太人,後是希腊人。
            2.因为从神来的义在福音上显明出来,这义是本於信以致於信(from
              faith to faith)—证据是:旧约哈巴谷书二章四节「义人必因信
              得生」。
           ●「神的义」:指一种属神的公义、从神来的义。
           ●「义」:与神有正确的关系
           ●「本於信以致於信」:来自哈巴谷书,一种修辞学上用法,强调
              『本於信』。
           ◎这福音表面上是软弱愚昧的,事实上却是神的大能。
             唯一的方法「信」,才能使我们可以与神的关系和好。

壹、由於普世的罪,人就需要公义(一 18 -三 20)
  一、外邦世界被定罪(一18-32)
    (一)神对罪震怒的事实(v18)
          神的愤怒显现在不虔不义的人身上→行不义抵挡真理的的人。
          ●「忿怒」:本质上对恶的排斥,并有众多、涨溢之意。
          ●「不虔」:对神没有敬意(不把上帝当上帝看)。
          ●「不义」:文学上的用法,与「不虔」同指一件事。
          ●「抵挡」:压制。
    (二)神震怒的理由(v19--23):宗教上的堕落
          1.关於神的事是明明可知的→(1)原显明在人心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人藉所造之物可以了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→人无可推诿。
            ●第十九节前有一「因为」没有翻译出。
            ●「在人心里」:应译为「在人中间」,神已经把自己客观地显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人中间、在人的周围,他手所造的世界万物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都在诉说他的荣耀。
          2.人知道神却不把神当神敬拜→思念变为虚妄、无知的心就昏暗了。
            →自称为聪明反成为愚拙→将上帝不朽坏的荣耀换成偶像(必朽坏的
              样式)。
            ●「虚妄」:原意是空虚,指虚幻的推理。
            ●「无知」:不能把所知道的事综合在一起,不能理出一个头绪。
            ●「昏暗了」:黑暗就开始沈入他们的心。
            ● 「成了愚拙」:原文表示开始发生愚拙。
            ◎人知道上帝,却故意不把上帝当上帝,他们的思想和推理就变成虚幻
              (因为他们否定了造物者,万物存在的来源跟根基,真理的根源,
               所以一切的推理与思想就变得没有意义)。
               因而他们无法从所知道的事情中理出一个头绪,人的心就笼罩在黑
               暗中,人开始以为自己很聪明,其实却开始越来越愚拙。甚至把一
               定会毁灭的受造物拿来当永恒的上帝敬拜。
            ◎受造物的意义由造物者赋与,离弃造物者,就无法正确衡量自己与
              其他事物的价值。
            ◎人的意义与价值:(1)人正常活著就荣耀神(上帝看人的被造是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辟世委任(上帝要人治理全地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)基督徒的福音使命(基督徒活出上帝的生命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耀神)。
      (三)上帝震怒的显明(v24-32):道德上的败坏
           1.前言:上帝的审判—任凭  v24
             ●「情欲」:对禁止之事的渴想(与26节的情欲不同字)
           2.人把上帝的真实变为虚谎,敬拜受造物→上帝就任凭他们在性方面败
             坏。  v25-27
             ● 「可羞耻的事」:原意是畸型。
             ◎因人在宗教上的淫乱,上帝就任凭这种淫乱延伸到人类社会中。
             ◎「情欲」:肉体上的情欲。
           3.人故意不认识神,上帝就任凭人存邪僻的心,导致各样的恶行。
             ●「故意」:原文是指试验钱币的真假。
               「故意不...」:是指他们试过了神,却故意转离他。
             ●「邪僻」:原文与「故意」的写法很像。
             ◎神让罪恶自结其果作为一种审判。
           4.结论:人知道上帝对罪的审判是死,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
                   人去行。    v32
             ●「喜欢」:从心底赞同。

   二、犹太人被定罪(二 1~ 三 8)
    (一)神判断的原则(二 1-16)
          1. 依据真理(v1-5)
           (1)论断人的(犹太人)也无可推诿→在何事上论断人,就在那事上自
              己定自己的罪。→因为行为和别人一样。
           (2)众所周知上帝要按真理审判犯罪的人,而论断者自己所行和其所论
              断的一样。
           (3)保罗因而质问他们为何如此:
              □难道以为能逃脱审判?
              □或是藐视上帝的恩慈和宽容(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是为要领人悔改)
           (4)他们任著自己刚硬不悔改,以致面临上帝的最後审判。
          ●『论断』:指的是「假冒伪善的论断」而非「判断」
          ●『所行』:指习惯性的行为、常犯的错
          2. 根据行为(v6-11)
           (1)上帝审判的标准是「依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」。
           (2)不论是哪些种族,上帝都是把愤怒、恼恨报应行恶者;
              把永生报应行善者。
           (3)因为上帝不偏待人 v11
          ◎保罗在这里是讨论上帝根据人的行为施行审判的原则,若有人能一直
            行善(过著完全无瑕的生活)他会获得永生,但事实上没有人能做到
            ,若是有人能,神一样会赐他永生,因神审判是根据人的行为。v6-7
          3. 根据神给人的『是非心』(v12-16)
           (1)没有律法犯了罪的,会灭亡,但原因不是因为不守律法。 v12
           (2)明白律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。
           (3)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顺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时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
           (4)外邦人的行为显明了律法的命令是写在他们心里的,他们的良心也
              证明这是对的。而且他们的思想以此为标准,衡量事情的是非。
          ● 「不按律法灭亡」:应译为「也必灭亡,但不按摩西律法」
          ●「偏侍人」:原文有「以外貌待人」之意。
    (二)暴露犹太人的败坏(二  17-29)
          1.犹太人自称了解律法、能分辨是非,比其他民族优秀。行为却和别人
            一样,甚至更差劲。以致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犹太人的恶行而受亵
            渎。  v17-24
          ●「指著神夸口」:犹太人以神为夸口,做为他们国家私人的光荣,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的权柄。
          ●「给瞎子领路的」:犹太人使给外邦人领路的,因救恩从犹太人出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。
          ●「蠢笨人」:用来称为外邦人的话
          ●「小孩子」:改信犹太教的人
          ●『偷窃庙中之物』:???
          2.犹太人以受割礼而与上帝立约自豪,而保罗以受割礼的身份不能在审
           判上帮助犹太人:受割礼而犯律法不如不受割礼而守律法。 v25-27
          ●『审判』:外邦人要亲眼见证审判的执行。v27
          3.结论:受割礼和作犹太人都在乎内在的心灵,而不在乎外在的仪文。
                  →心灵真受割礼的人所受的称赞是由上帝那里来的。  v28-29
          ◎外面作犹太人的(守割礼、配经文匣、纳十一捐)不是真犹太人,唯
            有里面作犹太人的(在生活见证上与神立约的关系上能相称)才是真
            犹太人。
    (三)答辩犹太人会有的反感(三 1-8)
          1.由於第二章的论点,可能令人想问:既然如此,犹太人和割礼为何被
            设立?这样的身份有何好处?    v1
          ●「有什麽长处」:有什麽『更多的』?
          2.答案是:犹太人所得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。  v2
          ●「好处」:犹太人所得的每一方面都比他人多。
          3.好处举例:上帝把他的信息(圣经)交给犹太人,即使是犹太人不信
            ,上帝仍然信实。   v3-4
          ◎犹太人中有不信、不忠於神所托的,神仍是信实的。(v2-3)
          4.「义与不义」引发的问题:我的不义可以显出上帝的义来,那上帝惩
             罚我们岂不是不应该?  v5
             回答:上帝当然不是不义,不然他怎能审判世界呢?  v6
          5.追问的问题:如果我的虚谎能使上帝的真实更加明显、更加荣耀,那
            为什麽我被判为罪人呢?为什麽不说我们可以「作恶成善」呢? v7-8
            回答:这些人被定罪是应当的。   v8
            ◎依照保罗前面的说明,上帝的永能和神性与律法,人早就知道,既
              知道而故意忽略上帝的律法,高抬自己的恶到善的地步,理应被定
              罪(因为他们是故意违背上帝在他们心中的律法)。
            ◎问这问题的人不了解上帝是绝对的义,不需要恶来衬托显明。他们
              以为人世间甚至包括上帝都是相对的存在,没有比较就不显明。唯
              圣经中的上帝是绝对的善、义、美。
            ◎说「没有绝对」这句话时,这句话也不是绝对对的,故有绝对的存
              在。
  三、全世界被定罪(三9-20)
    (一)人人都在罪恶下v9
          ●『罪』:在保罗的思想中,罪是一种可以控制人的势力,他提到
             罪时,可以看到一种明显的趋向,把罪拟人化(personification)
             ,他很少使用罪的复数型,而新约其他作者却常使用罪的复数型。
    (二)圣经对普世败坏的证明 v10-18
          ●「明白」:认识神与真道
          ●「喉咙是敞开的坟墓」:他们说的话像刚打开的坟墓一样恶臭。
          ●「弄诡诈」:油嘴滑舌
          ◎保罗引用旧约这些经文讨论人言语的罪所带来的结果。v13-15
          ◎他们走到哪里,哪里就有毁灭与破坏的痕迹。v16-17
    (三)律法的作用 v19-20
          1.律法是向律法以下的人说的,为要使人不能有什麽藉口。
            ◎不能藉口说:不知道怎麽去做。
          2.没有人能靠遵守律法得以被宣判为义。 v20
          3.律法的功能是「叫人知罪」。
贰、神在称义上的公义(三21—五21)
  一、因信称义的本质(三21-26)
    (一)神的义在律法外显明出来 v21-22
          1.前文提到人根本无法自救,靠自己是完全没有希望的。
          2.v21提供了另一条出路—上帝给的义→此义是与律法无关的。
            →且此出路有律法和先知为证。
            ◎律法之外:表示与人的努力换取无关,在前文以说明人无力靠自己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救,因此上帝另开一条与「人力」无关之出路。
            ◎律法和先知为证:即表示有旧约圣经为证,前文承认律法是出於上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先知更是大家公认上帝的仆人。保罗引旧约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明自己的说法非空穴来风。
          3.这个外加的义,就是上帝把义加给一切信耶稣的人,而没有差别待遇。
            ●这里的义是上帝要给人的义。
            ●「称」义:在法庭上的宣判用语,「称义」亦即宣判为无罪。
    (二)因信称义之理 v23-26
          1.前文提到没有差别待遇,为什麽呢?
            因为在上帝眼中,每一个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。  v23
          2.如今因为上帝的恩典,且因为耶稣基督的替赎,无力行善的人就可以白
            白被宣判为义。 v24
          3.上帝把耶稣当成挽回祭,是要凭耶稣的血和人的信,显明自己的公义。
            ●「挽回祭」:希腊文此词是指能满足上帝义怒的一种祭物。
          4.他先用宽容的心,容忍人先前所犯的罪,好在现在显明他的公义,让人
            知道他自己是公义的,他自己也要宣判信耶稣的人是公义的。 v26
            ●「称」信耶稣的人为义:是上帝称,而非要其他人宣判。
            ●这里的义是上帝自己的公义。
            ◎若耶稣没有替死,上帝就称人为义,就证明上帝不公义,因他以罪人
              为义人。但因耶稣已替死,罪人的惩罚已有人代受,因此他宣判罪人
              为义人是公平的。
  二、称义教理的推论(三27-31)
    (一)人既因无力行善称义,这立功积德换救恩之法便告无效,不能成为人
          向上帝或其他人夸口的根据。    v27

    (二)所以我们的结论就是人称义是因著信,不是靠著遵行律法(积德行善换
          救恩之法)。 v28
    (三)上帝既是所有人的上帝,就不管人的身份如何,他都要宣判信耶稣的人
          为义。       v29-30
    (四)这样我们是不是用信心使律法失去效力了?不是!乃是更坚定了律法的
          效力         v31
          ●因信称义的原则维护了律法对公义的要求(请见罗马书第六章)。
------- 重要问题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★Q1:    我所想知道的本为上帝所定的律法,与良心自有的律法
        是否一致? 如果是,那凡事是否依良心做即可.
ANS:
    我想这不是圣经讨论的重点,不过仍多少可以归纳如下:

1.保罗论到以色列人比较占便宜的地方是他们有「律法」,因此可知良心与
  上帝的律法虽类同,但多少有些出入,至少不是如文字记载的律法一样明
  确。

2.用良心来审判,是上帝对那些不懂他明文律法的人的标准。

3.罗马书中提到,不管有没有律法,用良心或律法为标准,人都无法达到上
  帝的标准,需要被救赎。因此重点不在依啥而行,而在上帝审判的公平与
  否。

★Q2: 律法中对<偶像为非><耶和华是唯一神>之类的条款...好像无法用良心验证..
      可是在宗教中..这些是重罪..

ANS:
    就罗马书第一章的理论来看,上帝的存在和永恒性是人早已知道,
藉由上帝在人心中的启示(量之一类的东西?)和受造万物就可以了解,
已至到达无可推诿的地步。

    因此,定重罪是有理由的。

    当然,前提是圣经认为上帝的存在和神性是人早就知道的,而人故意
否认他,或用会朽坏的东西来取代他,因此有罪!

★Q3:     律法约略有那些? 还是说律法就是以良心为准?

ANS:
    能不能请您先看一看前面post的罗马书第二章的查经资料?因为我怕
占太多空间,不是不愿为您回答,只是怕浪费空间!

    律法,狭义来说就是摩西的律法,广义来说就是旧约圣经。以罗马书的
用法来说,应该是指上帝给人的明文标准,或是旧约圣经。

    因为律法是把上帝的标准明文列出,而不知道律法的人就可以推说「不知
者无罪」,而保罗说:上帝的标准大家都知道(即使不清楚),因为良心可以
作证。上帝把律法刻在人的良心里。

    清楚知道律法的当然按律法受审,其他人则按良心受审。
请注意:这里的用词是「没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要灭亡,但罪名
不是『违反所不知道的律法』」。亦即良心对罪行并无助益。

★Q4:     可否对救赎的内容稍加解说?

ANS:
    我粗略的说明如下:
      1.藉耶稣的替死满足以前和未来所犯的罪所需付的代价(死)。
      2.上帝赐下圣灵来住在信的人心中,改变其生命,使之得著力量
        活出他以前所不能活出来的(脱离内在的犯罪趋势),并可以
        自由与上帝沟通支取能力。

        亦即变人行善,因为生命改变而自然活出善行(非藉此换救恩)。

      3.到了末日审判,上帝将除去一切外在的败坏环境,带信的人到新
        天新地。

		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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